獲賠30萬!“人民小酒”狀告“人民好酒”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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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2-05-07
- 平臺: 扎客
- 作者: 扎客
近日,貴州巖博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巖博酒業)與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沙窖酒酒業)、人民文創(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人民文創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 人民小酒 "訴 " 人民好酒 " 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貴州金沙窖酒酒業、人民文創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及相關宣傳侵害貴州巖博酒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 人民好酒(奮斗篇)" 商品,連帶賠償貴州巖博酒業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 萬元。
商標注冊先來后到,侵權違法必擔責任
對于金沙窖酒酒業、人民文創公司申請注冊 " 人民好酒 " 商標的行為,貴州巖博酒業表示,早在 2017 年 6 月,巖博酒業就舉行 " 人民小酒 " 發布會,推出盤州市 " 撤縣建市 " 紀念酒,啟用 " 人民小酒 " 名稱及包裝。同年 12 月 22 日,巖博酒業成為第 28273228 號 " 人民小酒 " 文字商標注冊人,2018 年 10 月 13 日 " 人民小酒 " 商標初步審定公告,2019 年 12 月 26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準予注冊 " 人民小酒 " 商標,其商標注冊早于被告人民文創公司。
被告人民文創公司辯稱," 人民小酒 " 商標系 2020 年 5 月 1 日獲注冊," 人民好酒 " 在先申請,未侵害其商標權。但對比 " 人民小酒 " 商標的申請時間與準予注冊時間,人民文創公司所述 2020 年 5 月 1 日才獲準注冊與事實不符,故對人民文創公司該辯解,貴陽中院不予采納。
經查證,人民文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申請注冊 " 人民好酒 " 商標,后撤回申請,10 月 12 日再次申請注冊,被駁回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予以復審駁回。1 月 29 日,被告人民文創公司提交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認為巖博酒業惡意搶注被告人民文創公司商標,請求宣告巖博酒業 " 人民小酒 " 商標無效。9 月 10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貴州巖博酒業 " 人民小酒 " 商標申請在先,對 " 人民小酒 " 商標予以維持,駁回了人民文創公司的商標無效申請。
貴陽中院認為,巖博酒業為第 28273228 號 " 人民小酒 " 文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商標注冊有效期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29 年 1 月 13 日,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混淆視聽誤導公眾,不當競爭理應賠償
貴州巖博酒業認為自己與二公司無任何股權或授權關系,但近年來人民文創公司、金沙窖酒酒業卻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上以及電商、媒體平臺、電梯樓宇、戶外宣傳推廣中屢次使用與巖博酒業 " 人民小酒 " 商標近似的商標 " 人民好酒 "。人民文創公司明知其 " 人民好酒 " 與 " 人民小酒 " 商標在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分,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的情況下仍持續未中斷的使用長達兩年之久,系列種種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對此,被告人民文創公司在訴訟中辯稱," 人民文創 " 與 " 金沙回沙酒 " 聯合打造的 " 人民好酒 " 商品及標識具有顯著性,完全可以區分商品來源。" 人民好酒 " 及包裝、網站店鋪、微信公眾號等中使用時不會與 " 人民小酒 " 商品構成混淆,因為 " 人民好酒 " 與 " 人民小酒 " 商標外觀存在明顯差別,所以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貴陽中院審理認為," 人民小酒 " 與 " 人民好酒 " 同屬白酒商品。人民文創公司的 " 人民好酒 " 標識與 " 人民小酒 " 商標相比對," 人民好酒 " 與 " 人民小酒 " 文字構成中三個漢字相同,僅中間 " 好 " 與 " 小 " 不同,且 " 好 " 與 " 小 " 更多地作為商品特性的描述性詞語而非重要可識別性要素,在 " 好 " 與 " 小 " 非處于顯著位置且讀音有接近的情況下,二者的整體結構近似。結合 " 人民小酒 " 的知名度,雖二者表現形式不完全一致,然在隔離比對情況下,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為關聯品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巖博酒業注冊的 " 人民小酒 " 商標產品有特定聯系,被告人民文創公司提出二者不相似,不會造成混淆的主張貴陽中院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知名度、顯著性,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等因素,貴陽中院一審判決被告貴州金沙窖酒酒業、人民文創公司連帶賠償貴州巖博酒業 30 萬元。雙方均提起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持續近 5 年的 " 人民小酒 " 狀告 " 人民好酒 " 商標侵權糾紛案以 " 人民小酒 " 勝訴落下帷幕。" 人民小酒 " 的全面勝訴,標志著巖博酒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上取得突破性成效,進一步提升 " 人民小酒 " 商標的知名度,同時對其他企圖侵害 " 人民小酒 " 商標及品牌的企業形成有力威懾與警告,有利規范白酒市場競爭秩序。
來源 人民小酒運營中心 盤州看法 涼都政法
編輯 段筠 / 統籌 李夢秋 / 簽發 高松